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财行[2005]39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办法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行为,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市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行部门预算的市级党政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包括小汽车、旅行车、工具车和越野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购置经费是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每年切块安排的车辆购置费和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的车辆购置经费。
第二章 购置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不得超编、超标准购车,不得提前报废更新购车。机关事业单位购车分别按下列程序报批:
1.市级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由部门(单位)于每年8月份以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购车申请,市政府办公室转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办理意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及现有车辆情况、单位经费情况,于10月底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四套班子秘书长专题审议,市政府确定部门(单位)购置、更新车辆方案。市财政局根据经审定的购车方案,列入相关部门(单位)下年度的部门预算“二下”方案。
2.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添置和更新下年度车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于每年8月份随同部门预算“一上”方案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单位经费情况提出建议,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列入相关单位下年度的部门预算“二下”方案。
3.部门(单位)下年度购置特种车辆(警备、机要、救护、工程救护等特种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于每年8月份随同部门预算“一上”方案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单位经费情况,于10月底前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列入相关部门(单位)下年度的部门预算“二下”方案。
4.部门(单位)当年因特殊情况且自筹资金落实,确需在编制内更新车辆的,由部门(单位)向政府申请,政府办公室转请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办理意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及现有车辆情况、单位经费情况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部门(单位)购置、更新车辆方案。
第三章 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
第六条 批准购置车辆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市财政安排的汽车专项购置费,直接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二下”方案的“基建拨款”科目,支出反映在“基建支出”科目内;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在部门预算“二下”方案中调整项目,支出反映在行政事业费相关科目内。
第七条 车辆购置实行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下达后,部门(单位)按照配车标准,选择所需型号,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同时发送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验收签字后,财政即时支付资金。单位凭车辆购置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条 市级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新购车辆上牌后,及时将车辆基本信息反馈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单位车辆购置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一律不安排新增车辆的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