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通政发〔20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精神,落实其关于“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在稳定机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要切实落实经费投入渠道,按照现行财政负担体制,将编内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现有经费不减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投入”的规定,从而充分调动广大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稳定乡镇农技推广队伍,现就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镇农经站编内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乡镇农经站的主要职责是:把党的方针、政策具体落实到广大农户,对土地承包、农民负担、集体资产、农村财务等实行监督管理。因此,乡镇农经站属于行政管理型事业机构,其编内人员的工资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负责开支。
二、关于乡镇农技站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乡镇农技站(含蚕桑、园艺、水产等)主要承担农作物病虫测报、水产养殖疫病测报、土壤肥力监测、农作物及水产品新品种及其栽培和养殖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等社会公益性工作,同时从事农资和渔需物资的经营。因此,乡镇农技站的职能中,有一部分是社会公益性的,还有一部分是经营服务性的。所以,对其人员工资待遇亦分为公益型和经营型两类进行解决:(1 )享受公益型事业机构工资待遇的人数的确定方法是:耕地面积在3万亩以内的乡镇,按每万亩2人的标准确定;耕地面积超过3万亩的,每增加1万亩增加15人。原渔业乡镇或合并原渔业乡镇的乡镇,其滩涂养殖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原则上每增加2万亩滩涂面积,另可增设渔业技术人员1人。享受公益型事业机构工资待遇的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负责开支。(2)站内其他人员享受经营型事业机构人员的工资待遇,其工资待遇来源与财政脱钩,从农技站经营性收入中开支。
各乡镇在落实农技站人员工资待遇的具体工作中,可以具体确定到人头,也可以按核定的测算结果将应由财政负担的款项拨到农技站,由站内统筹安排支付。
三、关于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定额补贴问题
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畜禽防疫检疫等社会公益性工作,各地财政要给予定额补贴,标准为编制内人员工资总额的15%以上,超过此标准可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关于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各地在按上述要求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的同时,要为乡镇编制内农经、农技等农技推广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关于乡镇已退休(退养)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养老问题
对机构改革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原编制内退休(含退养)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由财政负责其工资和养老待遇问题。
六、加强领导,确保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迅速落实到位
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乡镇农技推广队伍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是当前稳定乡镇农技推广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迅速落实到位,确保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得到及时,足额发放。今后,凡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而没落实到位的县(市)、区,一律取消年度农村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通政发〔20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精神,落实其关于“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在稳定机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要切实落实经费投入渠道,按照现行财政负担体制,将编内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现有经费不减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投入”的规定,从而充分调动广大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稳定乡镇农技推广队伍,现就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镇农经站编内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乡镇农经站的主要职责是:把党的方针、政策具体落实到广大农户,对土地承包、农民负担、集体资产、农村财务等实行监督管理。因此,乡镇农经站属于行政管理型事业机构,其编内人员的工资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负责开支。
二、关于乡镇农技站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乡镇农技站(含蚕桑、园艺、水产等)主要承担农作物病虫测报、水产养殖疫病测报、土壤肥力监测、农作物及水产品新品种及其栽培和养殖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等社会公益性工作,同时从事农资和渔需物资的经营。因此,乡镇农技站的职能中,有一部分是社会公益性的,还有一部分是经营服务性的。所以,对其人员工资待遇亦分为公益型和经营型两类进行解决:(1 )享受公益型事业机构工资待遇的人数的确定方法是:耕地面积在3万亩以内的乡镇,按每万亩2人的标准确定;耕地面积超过3万亩的,每增加1万亩增加15人。原渔业乡镇或合并原渔业乡镇的乡镇,其滩涂养殖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原则上每增加2万亩滩涂面积,另可增设渔业技术人员1人。享受公益型事业机构工资待遇的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负责开支。(2)站内其他人员享受经营型事业机构人员的工资待遇,其工资待遇来源与财政脱钩,从农技站经营性收入中开支。
各乡镇在落实农技站人员工资待遇的具体工作中,可以具体确定到人头,也可以按核定的测算结果将应由财政负担的款项拨到农技站,由站内统筹安排支付。
三、关于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定额补贴问题
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畜禽防疫检疫等社会公益性工作,各地财政要给予定额补贴,标准为编制内人员工资总额的15%以上,超过此标准可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关于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各地在按上述要求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的同时,要为乡镇编制内农经、农技等农技推广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关于乡镇已退休(退养)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养老问题
对机构改革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原编制内退休(含退养)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由财政负责其工资和养老待遇问题。
六、加强领导,确保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迅速落实到位
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乡镇农技推广队伍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是当前稳定乡镇农技推广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迅速落实到位,确保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得到及时,足额发放。今后,凡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而没落实到位的县(市)、区,一律取消年度农村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