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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28日南通市财政局通财规〔2020〕2号文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各部委办局、各社会团体、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金)局,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南通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通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南通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南通市分行,南通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南通市审计局

2020年12月28日


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预算单位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预算单位名单发生变动的,市财政局及时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

第四条  预算单位通过市财政局统一建立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  预算单位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开立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负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设置

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第七条 根据财务管理需要,预算单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设置

1.预算单位仅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原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须撤销。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单位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

2.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向市总工会申领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作为独立法人可开立一个工会基本存款账户。

3.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作为附属机构可根据需要开立一个食堂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食堂相关费用。

(二)专用存款账户设置

1.预算单位可开立有特定用途的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相应的组织机构经费的核算业务。

(1)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仅开立一个党费账户。

(2)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开立一个工会专用存款账户。

2.单位公务卡按照账户管理要求视同专用存款账户,纳入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办理水电费、社保费、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业务。每个单位仅可开设一张单位公务卡。年终公务卡资金余额收回市财政。

3.预算单位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4.预算单位除按部、省有明确规定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核算专项资金外,原则上不再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如确需开立多个同类专用存款账户,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立程序办理。

(三)临时存款账户设置

临时机构等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第八条 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电子化管理。

预算单位不再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已经开立的,应于贷款归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账户。

预算单位受收入征缴方式限制开立的收入汇缴账户,待电子缴费完善后予以撤销。

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基本建设资金不再单独核算,预算单位不再新开立基本建设账户,单位现有基本建设账户应当及时清理撤销。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九条  预算单位账户开户银行由单位在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中选择,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遵守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具体评分指标和标准由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十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通过账户系统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除提供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选择开户银行的证明材料外(零余额管理的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公务卡不需提供),各类账户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预算单位应提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的单位成立批文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社会团体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向市总工会申领了工会法人证的需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4.独立核算的食堂应提供单位相关批准文件及包含同意其不对外营业且进行独立核算的内容。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账户开立依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党费、工会等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预算单位公务卡可在开立零余额管理的基本存款账户时同步开立。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市委、市政府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及挂靠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单位通过账户系统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二)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初审后报国库处。国库处复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打印《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2)交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三)银行预开户及账户信息录入。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批复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后,生成预开户账号,由预算单位在账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发送市财政部门、市人行。 

(四)市人行核准。市人行在账户系统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与银行账户系统同步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开户核准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银行账户名称)。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变更银行账号的。

(四)变更账户性质的。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再经市财政局重新审批,但预算单位应按市人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的变更信息填报至账户系统备案。 

(一)预算单位法人、预留印鉴等开户信息发生变更,但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二)因开户银行内部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账号或银行分支机构的。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变更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的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或被合并的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的账户。

(五)上划或下划改变隶属关系的账户。

(六)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账户。

(七)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撤销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相应处理: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及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账户资金经财政确认后上缴财政或转入单位同类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撤销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合并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四)合并组建的原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新单位同类账户。

(五)上划或下划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账户资金经财政确认后上缴财政或转入新单位同类账户。

(六)其他按规定撤销的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清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账户撤销,应及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单位通过账户系统提交核销银行账户申请,包括事由、销户依据、原账户情况(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资金余额的来源及处理意见,必要时提供审计报告等资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二)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初审后报国库处。国库处复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打印《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2)交预算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三)市人行核准。市人行在账户系统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销户申请及相关材料,与银行账户系统同步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销户核准手续。 

第五章  账户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账户,不得将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账户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十八条  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单位账户资金收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单位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按市财政部门有关公务卡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为由,在定存银行新开账户。定存银行不得将存放资金与网点业绩、个人收入挂钩,不得向相关人员或机构支付费用。

第六章  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资金,责令纠正,必要时撤销该账户。  

第二十三条  市人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对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币存款账户,对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将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市人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开户银行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或者不按市纪委监委、财政、人民银行和审计等部门要求提供预算单位账户信息的,移交市人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同时接受市纪委监委、财政、人民银行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通财规〔2011〕2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成立批准文件


地址


电话



序号

账户类别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

使用期限/处理意见

开立账户

1





*


2





*


变更账户(分别填写变更前与变更后账户情况)

1

变更前







变更后







2

变更前







变更后







撤销账户

1







2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开户银行意见:

人民银行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南通市财政局单位账户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注:                                              

一、本表一式五联,市财政局(国库处)、主管部门、开户单位、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各一联。

二、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对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账户类别”按《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账户类别填写,如零余额、基本存款、专用存款、外币存款、临时存款、工会经费、党费等账户。

四、“余额”栏次填写单位申请日的账户余额,开设银行账户不需填写此栏。

五、撤销账户的,在“处理意见”栏填写对账户剩余资金的处理意见。



南通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