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20日南通市财政局通财规〔2023〕3号发布 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各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南通市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中共南通市委宣传部 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0日
南通市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通市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文旅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增强文化凝聚力和引领力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负责管理,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经市文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二)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和资质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四)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
(五)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做好项目决算工作,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指导区级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审核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审核、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三)对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工作。
(四)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及时拨付下达资金,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组织指导同级宣传、文广旅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配合收回区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宣传、文广旅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保障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用于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求的政治主题宣传和城市形象宣传、新闻精品生产、组织举办重大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推进“书香南通”建设、加强江海文化研究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专题宣传等年度重点宣传文化项目。
(二)推动文旅产业做大做强。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载体平台的建设;推动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文化旅游招商宣传;鼓励文旅金融创新;拓展提升文化空间。
(三)鼓励支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重点文艺精品生产;嘉奖原创文艺创作成果;鼓励优秀剧目演出和高雅艺术精品剧目演出。
(四)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培育扶持新闻人才、文艺人才引进,加大导游人员的培养。
(五)其他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组织申报,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申报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等。对确需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辅助评审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按按规范程序抽取,并切实履行项目审核主体职责。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文旅项目入库审定情况及每年宣传文化事业重点工作计划拟订资金具体分配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宣传文化事业建设项目、文化旅游招商推介和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经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展拨付资金;其他文化旅游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项目、人才扶持项目经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上年度项目考核补助资金原则上在一季度兑现完成,其他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于当年底全部兑现。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南通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