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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2-27 字体:[ ]

    各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包括村内街巷道路、农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卫生设施、坑塘沟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户外的公益事业项目,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加重村民负担。项目建设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公平普惠、滚动覆盖,优先安排群众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遵循前期储备、申报立项、项目建设、验收与管护、监督管理等流程。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县级为主的管理方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全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指导、绩效管理等。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全市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全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审核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规范管理,做到合法合规、公开公平,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具体项目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

      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民主议定。村级负责组织民主议事,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议定,编制项目申报方案,项目申报方案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建设期限、建设成本、资金筹措等内容。

    (二)村级申报。村级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方案。

    (三)乡镇初审。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四)县级审核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立项,明确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建设期限和奖补标准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应当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同时将立项结果报送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立项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按本办法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核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方案有序实施,确保项目规范建设、按期完成。

    第十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决算(结算)审计等制度,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等。

    第十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事过程、资金来源与使用、建设内容、项目验收等情况,应当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实行数量、质量同步验收。对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出具专业意见,严把验收质量关。

    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各地应当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识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标识牌应当做到位置合理、格式规范、固定耐久、节俭美观。

    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项目移交所在村,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依法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十八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指导村级建立健全项目管护机制,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保证项目长期发挥实效。

    十九  各地应当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将申报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施工、预算决算、资金使用、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管护制度等档案资料汇总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绩效管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施动态监管、属地监管。

    第二十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等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二十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奖补工作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