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截至日期:2021年6月30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牵头主管 部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苏财基层〔2017〕14号) 2、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通知(苏财基层〔2018〕8号) 3、《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财农〔2017〕32号) |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120元/亩。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
2 | 国有农场农工补助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2号) 2、《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06〕64号) |
承包或承租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在职职工(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 | 以2005年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应享受补助额为基数,按照农场人均资源多的少补助、资源少的多补助的原则,根据各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农用资源占用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分配到市县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实行总额包干。市县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分配。 | 市财政局 |
3 | 农机购置补贴 | 《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省级对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分档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可通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查询。 | 市农业农村局 |
4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 | 养殖场(户)、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每头补助 80 元;病死猪体长小于 50cm 的,每头补助 50 元。病死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 市农业农村局 |
5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 1、《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办﹝2017﹞35号 )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 ( 财农﹝2018﹞98号) |
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在补助畜禽种类范围内的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800元/头执行)。 | 市农业农村局 |
6 | 秸秆还田 作业补助 |
1、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2、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 3、《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 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 |
原则上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生态型犁耕深翻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及部分符合条件的犁耕深翻作业农机手(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补助资金整合到此项目)。补助给犁耕深翻作业农机手须同时满足的附加条件:1、财政承担全部犁耕深翻作业费用(不再向农民收费);2、作业面积全部实现智能监测;3、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手段确定作业机手。 | 县市(区)统筹省级及当地财力,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 市农业农村局 |
7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 |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工贸〔2021〕136号) | 因自然灾害导致口粮、衣被、取暖等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 | 国家标准为人均口粮补助90元。江苏标准为国家标准乘以“江苏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 | 市应急管理局 |
8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工贸〔2021〕136号) |
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的家属。 | 国家标准为10000元/人;江苏标准为20000元/人。 | 市应急管理局 |
9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260元/年/车主。 | 市残联 |
10 |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托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6号) | 具有本省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省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 高中阶段:不低于1000元/学生/学年;高等教育阶段:不低于1500元/学生/学年。 | 市残联 |
11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关于做好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57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含三峡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市水利局 |
12 |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3.《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19〕67号) |
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
对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 | 市民政局 |
1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20〕25号)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四级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四级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1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4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20〕25号) 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通民发〔2021〕25号)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30、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已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15 | 尊老金补贴 | 1、《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 苏财社〔2011〕47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2〕46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18〕41号) |
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本地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90-99周岁本地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本地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
市民政局 |
16 | 困难群众特困供养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 5.南通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 |
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 市民政局 |
17 | 农村危房改造 |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村〔2021〕87号) 2、《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21〕48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 | 按省标准补助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低保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低保金根据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的差额计算,并对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分类施保。 | 市民政局 |
19 | 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贴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 低保、特困、孤儿等困难对象。 | 省级按照每人100元标准下拨后,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加补贴标准。 | 市民政局 |
20 |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 3.《江苏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 4.《江苏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7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6.《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 7.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8.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9.《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民发〔2019〕32号) 10.《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民发〔2020〕18号) |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 1.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 2.每年7月1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 3.南通地区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70%。 4.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父母监护缺失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2类)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5.非贫困家庭中的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 6.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 7.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 |
市民政局 |
21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 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 2、关于印发《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苏通财〔2019〕7号) 3、《南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通教财〔2019〕3号)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的学生。 | 义务教育阶段:比较困难、一般困难每生每学年15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学年2500元; 普通高中阶段: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2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75号) 2、《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群。 | 960元/人/年。 | 市卫健委 |
23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1、《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 2、《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5号) |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分三档:1、2400元/人/年/三级;2、3600元/人/年/二级;3、4800元/人/年/一级。 | 市卫健委 |
24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 1、《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 3、《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6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 | 一、年满49-59周岁的 ,分二档:6000元/人/年/伤残;7200元/人/年/死亡;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分二档:8400元/人/年/伤残、9600元/人/年/死亡。其中崇川区、开发区、苏锡通年满49周岁以上,8400元/人/年/伤残、9600元/人/年/死亡。 |
市卫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