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763/2020-00258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文号: 通财规〔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763/2020-00258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文号: 通财规〔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16:0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市水务公司:

《南通市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0年4月30日

                          南通市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保障市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及设施设备稳定运行的长效管理机制,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益,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 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公司”)及其下属污水处理相关企业为市本级、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南通创新区提供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服务的成本,以及通州区纳入市相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成本的核定和管理。

第三条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与污水处理、收集、排放过程直接相关,并按照规范、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

(三)历史成本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以规制期前三年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计入当期定价成本;无历史成本的费用,按(一)、(二)原则计入。

(四)分厂核定原则。遵照原污水处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实行网随厂走、一厂一价,分服务区域和污水处理厂核定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

(五)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降本增效挂钩,鼓励企业在保障运营稳定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益。

第四条 污水处理服务成本由污水处理环节成本、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成本和总部管理费用构成。

(一)污水处理环节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

1.污水处理环节生产成本。指污水处理企业生产运行发生的费用。包括药剂费、动力费、水费、污泥处置费、日常维修费、大中修费、职工薪酬、劳务费、保险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

2.污水处理环节管理费用。指污水处理企业为管理和组织污水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运输费、保险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审计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3.污水处理环节财务费用。指污水处理企业为建设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列入相关污水处理厂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4.污水处理环节折旧和摊销。指污水处理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

(二)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成本是指污水收集排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1.污水收集排放环节输配成本。指污水收集排放企业对污水管网及泵站养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水费、日常维修费、大中修费、网络租赁费、保险费、污水设施巡查费(含劳务费)及其他费用。

2.污水收集排放环节管理费用。指污水收集排放企业为管理和组织污水收集排放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运输费、保险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审计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3.污水收集排放环节财务费用。指污水收集排放企业为建设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分区域相关污水处理厂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4.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折旧和摊销。指污水收集排放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

5.排江管系统运营维护费用和折旧费用按排水量占比,由相关区域分担。

(三)总部管理费用是指市水务公司为管理和组织污水收集、排放及处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相关费用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或列入:

(一)职工薪酬、物业管理费、绿化费、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列入固定成本,污水处理环节的动力费、水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费、日常维修费、大中修费列入变动成本。污水处理量发生变化,固定成本保持不变,只考虑变动成本因素调整单位成本。

(二)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应按工资总额计提发放或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

1.福利费按照不高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4%计提和据实列支;

2.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计提;

3.教育经费按照不高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5%计提和据实列支;

4.职工社会保障费按照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5.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三)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成本(不含财务费用)“网随厂走”,按污水管网长度分摊计入分区域相关污水处理厂。总部管理费用按污水处理水量和管网长度各占50%的权重分摊计入各污水处理厂。

第六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测算各污水处理厂服务成本和价格,并组织相关区对测算结果核实确认。

第七条 一轮规制期为三年,污水处理服务成本和价格原则上三年一核定。在一轮成本规制期内原则上不考虑职工薪酬上涨、药剂及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职工调资费用原则上由市水务公司通过降本增效统筹解决。在一轮成本规制期内,若有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容工程,应在该厂正常运行半年后,重新组织其污水处理服务成本和价格的测算核定工作。

第八条 污水处理服务成本和价格核定方法如下:

(一)污水处理服务定价单位成本=(年污水处理环节成本+年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成本+年总部管理费用)/年预计污水处理量。

(二)污水处理服务单价=污水处理服务定价单位成本*(1+3%)*(1+增值税税率的30%)。按规制成本的3%计取收益;增值税按不发生税收、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享受即征即退70%政策的税率计算。

(三)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计入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单列测算和核定,以政府补贴方式结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半年拨付一次,用于偿还债务和污水处理新建、改扩建、设备更新等项目;苏通园区、南通创新区共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折旧费用,按污水处理量分担。其他属地政府通过年度城建交通计划安排,对污水处理新建、改扩建、设备更新等,以分期结算折旧等方式予以补助。

(四)年度涉及污水处理的应急抢修费用不计入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实际发生时,由市政和园林(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实施方案,市水务公司负责实施,工程费用按审计结论确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列入折旧费用结算。

(五)通州区纳入市相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按纳入厂的服务价格核定。

第九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年度实际污水处理量,其中,固定成本费用和总部管理费用在一轮规制期内按核定金额年度定额结算,不与实际污水处理量挂钩;费用结算与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条 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向市水务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一)崇川区、港闸区由市财政局扎口结算,两区分担所属区域污水支管和泵站维护费用;

(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南通创新区根据纳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分担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分别与市水务公司结算;

(三)通州区按纳入市相关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和核定单价单独结算。

第十一条 向排水户(单位及居民)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市市政和园林局要督促市水务公司应收尽收,并根据现行体制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市、区财政,其中属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的,分别缴纳。

污水处理费作为属地政府(管委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来源,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统筹解决。

市水务公司收到属地政府(管委会)拨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专项用于市区污水处理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市水务公司在规制期内每年度10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污水处理量,根据核定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测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用,费用预算经市政和园林(住建)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次年污水处理服务费用预算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经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

第十三条 由市市政和园林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及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市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管养、融资成本、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情况进行评价,建立挂钩机制,根据评价结果结算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和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相关区另行制定。

加强对市水务公司污水处理成本控制的考评奖惩,在一轮规制期内污水处理成本下降部分,下一轮规制成本核定时只核减50%,另外50%部分作为市水务公司对下属污水处理和排放企业的考评奖励资金。

市水务公司应健全对下属污水处理和排放企业的考核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班组和责任人,考核方案和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和园林(住建)、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情况列入对市水务公司服务评价范畴。

第十四条 属地市政和园林(住建)部门根据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年度预算,向当地财政部门按季提出定额预拨费用的申请;上年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奖惩费用在次年一季度结算。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市水务公司分别与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结算,票据由市水务公司及其下属污水处理相关企业开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