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23-00664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号: | 通财购〔2023〕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建立健全绿色采购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6763/2023-00664 |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文号: | 通财购〔2023〕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建立健全绿色采购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采购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主体责任,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现就建立健全绿色采购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绿色采购认知,夯实主体责任
政府绿色采购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举措之一。采购人是落实绿色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高度重视绿色采购工作,增强执行绿色采购政策的自觉性,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采购,全力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对优先、强制等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认识和执行不到位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二、践行绿色采购规定,确保应采尽采
(一)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强制采购政策。凡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二)严格执行包装、数据中心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对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通财购〔2020〕33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等,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
(三)加大新能源车船采购力度。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采购力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原则上应当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购买限额以下新能源汽车的,应执行全省联动新能源汽车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四)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执行国家和江苏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使用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等。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活动中,应当要求供应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三、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强化环节控制
(一)建立健全绿色采购内控机制。采购单位要根据《南通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通财购〔2021〕14号)、《南通市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模板》(通财会〔2023〕22号)等要求,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将绿色采购嵌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绿色采购的导向作用。2024年将组织抽查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二)加强绿色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策功能。在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采信绿色产品认证结果;在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强化绿色低碳管理目标和服务要求,促进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三)规范绿色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要在采购文件中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标准、要求等,在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在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中载明绿色采购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其中,如果涉及多个标的的,应逐一确认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全面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指导、配合采购单位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明确绿色采购政策,对适宜开展绿色采购的项目,将绿色采购需求嵌入到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和方法要体现绿色采购导向。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将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
(四)严格绿色采购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细化绿色产品、服务或工程的验收标准,对采购合同约定的每一项节能、环保、节水等产品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鼓励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核验采购结果是否满足绿色采购政策、是否符合绿色认证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标准等违规情形的发生。
南通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