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通知
通财社[2006]47号
市各委、办、局,市有关参保单位:
我市市区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以来,为逐步缓解公务员医疗负担较重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先后调低了门诊医疗费用超额和住院起付线等个人自付比例,增加了重症病人的医疗补助,市区公教人员医疗待遇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规范补助操作办法,现将有关补助标准统一明确如下: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当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其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70%。年度实际补助最高限额3500元。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住院起付线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70%;住院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70%。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仍按原规定报支。
四、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上列一、二、三项补助、报销后,在连续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药品(不含保健品)及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之内部分,均由个人全额负担;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可帮助报支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可帮助报支65%;10万元以上部分可帮助报支80%。医保中心按季将实际报支情况列清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上述一、二、四项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审核,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