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763/2021-00220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资〔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租)业务流程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763/2021-00220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资〔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租)业务流程的通知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租)业务流程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13 17: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租)程序,提高处置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15〕1号)、《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事项进场交易的通知》(通财资〔2015〕19号)等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局现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租)业务相关流程进行调整,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易方式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租赁等行为更具公开化、透明化、大众化,充分体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如有特殊情况采用线下交易方式的,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业务流程

(一)事前审批

对资产拍卖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15〕1号)规定,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再处置;房产(土地)类资产(不包括办公用房)拍卖处置,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对资产拍租事项,各单位要先填写《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拍卖(租)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单位同意资产拍租的内部决议等,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经内部决策程序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拟拍卖(租)的资产,各单位要先进行资产价值或租赁价格评估,其中:经审批已报废资产(电子废弃物除外)通过阿里、京东等外部网络平台公开竞价处置的,可不经过事前价值评估,最低可以一元底价竞价出售。第一次拍卖(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第一次流拍,可以下浮10%再行拍卖(租);如仍流拍,应暂停交易,重新评估和设定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组织实施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内部管理要求,从定点机构范围内自主择优选择评估、拍卖(租)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组织资产评估、拍卖(租)工作。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的,各部门、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选择拍卖(租)服务机构完成看样、交割等线下辅助工作。驻外机构以及在南通市域范围以外需开展资产评估、拍卖(租)工作的单位,确因实际需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不在定点范围内选择资产评估、拍卖(租)服务机构,但必须按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评估服务完成经项目委托人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费率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拍卖(租)服务完成后由买受人(承租人)按拍卖(租)公告约定直接向拍卖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三)材料备案

竞价结束和相关合同(包括评估、拍卖、拍租、租赁、出售等合同)签订后,各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资料及《评估拍卖(租)服务评价表》(附件2)提交市财政局备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网络竞价处置的,由各单位和中心分别对拍卖(租)服务定点机构线下辅助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三、拍卖(租)保证金及收入的处置

拍卖(租)成交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计入成交价的一部分,拍卖(租)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平台技术服务费、拍卖(租)佣金(线下辅助服务费)、弥补项目委托人损失。拍卖(租)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拍卖佣金(线下辅助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业务流程的通知》(通财资〔2019〕6号)对资产拍卖及出租收入的划分及缴纳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要将“不得转租”“不得对承租方的装修改造进行收购或补偿”等条款载入合同,出租单位对租赁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监管主体责任。对资产拍卖及出租收入的划分及缴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财资〔2019〕6号文执行。

(二)市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评估及拍卖(租)工作,均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发布生效前,市各部门、单位按原规定程序已与定点范围外的服务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服务协议,且仍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的,在合同期满前可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到期后应按本通知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在移交统一监管前,其国有资产拍卖(租)暂按本通知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

附件: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拍卖(租)审批表

      2.评估、拍卖(租)服务评价表


南通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附件2评估、拍卖(租)服务评价表.doc

附件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拍卖(租)审批表.doc


附件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拍卖(租)审批表.doc

附件2评估、拍卖(租)服务评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