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763/2009-0195 分类: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外金〔2009〕1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8-11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763/2009-0195
分类: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外金〔2009〕1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8-11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9-08-11 15:4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财外金[2009]15号

关于印发《关于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旅行社:

  《关于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关于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的积极性,不断巩固和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大力推动南通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旅行社地接奖励

  1、奖励对象:在南通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旅行社(含旅行社南通分社)。来通旅游的外地游客是指南通市区范围以外的境内外游客。

  2、奖励依据:旅行社地接是以旅行社组织南通市区范围以外游客来通的人次作为奖励依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奖励:

  (1)单个旅游团须在10人以上(含10人);

  (2)年组织来通旅游人数在500人次以上;

  (3)旅游团须游览南通市区一个以上主要收费景点;

  (4)旅游团须在南通市区范围内驻留一个夜晚以上。

  3、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组织来通旅游人数2000人以内部分,奖励10元/人次;

  (2)年度组织来通旅游人数2000(不含)-4000人以内部分,奖励12元/人次;

  (3)年度组织来通旅游人数4000人以上部分,奖励14元/人次;

  (4)旅游团在南通市区范围内驻留两个夜晚以上的,每个档次相应增加奖励3元/人次;

  (5)接待入境游客,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市财政按省财政入境游奖励的1:1奖励匹配;

  (6)对全年接待游客量排名前五名且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市区旅行社予以表彰,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二、外地旅行社组织游客来通旅游奖励

  1、奖励对象:非南通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旅行社。来通旅游的外地游客是指南通市区范围以外的境内外游客。

  2、奖励标准:在符合地接奖励基本条件(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游览一个主要收费景点、驻留一个夜晚以上)的前提下,向南通市区送客(含地接及自行组织),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送客人数累计在2000人次以内部分,奖励2元/人次;

  (2)年度送客人数累计在2000(不含)-4000人以内部分,奖励3元/人次;

  (3)年度送客人数累计在4000人次以上部分,奖励4元/人次;

  (4)对全年送客量排名前五名且全年送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外地旅行社予以表彰,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5)在当地新闻媒体刊登经南通市旅游局核准签约的南通城市形象、旅游线路宣传广告,且全年送客量在1000人次(含)以上者,凭报刊原件及南通市旅游局核实签章后的支出凭证复印件,可到南通市财政局兑现实际支出广告费用的三分之一补助。

  3、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市旅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大宗旅游奖励审核小组,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财政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外地旅行社。

  以上对外地旅行社组织游客来通旅游奖励的办法暂试行一年。

  三、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填写上年11月份至当年10月份《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申请表》;

  (2)旅游团队在市区旅游宾馆(酒店)的住宿发票(复印件),并附具体组团社名称、入住时间和房间数清单;

  (3)旅游团队游览市区主要景点的结算凭证(复印件,含景区门票或发票)。以上票据须附载明客户或组团社名称、组团人数、游览时间、价格等内容的清单。

  (4)团队确认单(司机、导游、陪同人员等不计算在内),即外地旅行社出具的传真确认书及本地旅行社开出的接团通知书(复印件)。

  (5)每月10日前市区各旅行社将上月份的团队地接人次和团队确认单上报旅游局,旅游局要及时予以抽查。

  各旅行社必须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奖励的相关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保存期至少两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的核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外地旅行社,若通过南通市区旅行社地接的,其申报奖励的相关材料可委托南通市区旅行社收集、整理、上报

  四、奖励兑现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当年12月底前拨付到获奖旅行社。获奖旅行社对政府奖励资金的分配要拉开档次,重点奖励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的有功人员。

  五、资金来源

  上述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各旅行社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1、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追回已奖励资金外,取消下年度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有两次弄虚作假记录的市区内旅行社年检不予通过,市区外的将通报该社所在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

  2、帮助旅行社弄虚作假的相关旅游企业将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3、有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按《旅行社条例》规定经营,有零、负团费现象;年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地接报表报送不及时,单位帐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有重大不良记录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2008年市财政局、发改委、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南通市区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试行办法》(通财外金[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区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

          2、南通市外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

          3、南通市区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通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通旅游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