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03-29 14: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二00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6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国淆土地上的各类建般项目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设局组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建筑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326号令)执行。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中标书》时缴纳50%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申请正式接水时缴清。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全免或部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达到市政府通政发[2005]38号文规定容积率的,全额免收;(二)市政公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全额免收;(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五)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六)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全额免收;(七)临时建筑在2年内拆除,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额免收;(八)医院、大专院校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减免50%;(九)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免50%;(十)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十一)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建设单位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狠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手续。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先全额征收再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程序为: 1. 申请人填写 《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 并附缴款收据复印件,送市建设局; 2. 市建设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减免意见送市财政局; 3. 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 《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通知书》,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项的建设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一条  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市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查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1]17号)及市政府其他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