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763/2019-00138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购〔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3-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763/2019-00138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
文号: 通财购〔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3-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3-26 16: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部门、单位,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现将《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8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及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市级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包括:

(一)20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二)2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含修缮、装饰)。

第四条  部门、单位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内设机构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五条  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实施结束。

第六条  分散采购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部门、单位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能力和条件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或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明确具体委托事宜,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部门、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采购法及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八条  部门、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需求复杂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等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第九条  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应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如变更采购方式,应填写《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从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政府采购”下载),同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公告截屏、供应商报名记录、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直接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除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外,还应提供在市政府采购网公示截屏和签署无异议并盖章的佐证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部门、单位对申请变更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20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和4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确定或商代理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应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全程公开发布。具体按《关于启用政府分散采购信息自助发布管理系统的通知》(通财购[2018]32号)执行。

第十二条采购公告(第一次)发布期满,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组织开标,应中止并发布中止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单位将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二次公告期满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应向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依法实施相应采购。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在发布采购项目公告时,应告示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活动前预先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模块)办理会员注册登记,以便后期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分散采购专家评审费的列支,按照《关于规范列支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的通知》(通财购〔2018〕18号)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比例和时间,应与采购公告对应一致。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及时登录财政一体化系统,完成“采购计划录入、采购计划审核,合同备案录入、合同备案审核,已备案申请支付、支付申请复核”等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应认真做好供应商质疑和信访举报的处理工作,主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化解矛盾。质疑条款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应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作出质疑答复。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包括采购公告截屏、投标供应商签到表、评审专家签到表、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到表、评审记录、采购结果公示截屏、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18〕号3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列编政府采购预算,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范围,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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