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22-00519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文号: | 通政发〔202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6763/2022-00519 |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
文号: | 通政发〔2022〕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03 |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培育壮大股权投资行业,加快集聚各类优质股权投资机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热情,推动资本要素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实现创新驱动下的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一)规划建设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区。在南通创新区、南通市北高新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区,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支持南通创新区、南通市北高新区制定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区专项扶持政策。从2022年开始,对在集聚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剔除中央和省集中后区级全额留用,由其统筹用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崇川区、南通创新区、南通市北高新区)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对主要投向我市重点产业链的产业类投资基金,南通市政府投资基金可给予最高30%的配套出资,南通市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最高50%;对主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类投资基金,南通市政府投资基金配套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南通市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创集团)
(三)促进天使投资加快发展。鼓励南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完成返投等投资要求的,市财政以获得的子基金超额收益为上限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实施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鼓励子基金投资南通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创集团)
(四)引导合作基金加大南通投资力度。对超额完成返投任务的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基金,在投资期满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其返投完成情况实施返投奖励,返投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奖励市财政获得的该基金超额收益的1%,最高不超过超额收益的8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创集团、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推动股权投资机构服务南通产业发展
(五)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通。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南通市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及人才企业的天使投资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的,给予一定的风险投资补偿。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按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且单个项目风险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人才企业的,按照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激励股权投资机构引进优质项目。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200万元;项目总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按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八)加大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对提供优质的投后服务,帮助所投市区初创科技型企业、人才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
四、营造股权投资发展优质配套环境
(九)加强机构及人才服务保障。
1. 加大股权投资行业人才引进力度,对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端投资人才等财经领域人才,经评审纳入市“江海英才市级培养专项”进行培养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2. 对入驻基金集聚区的股权投资机构,按规定享受当地办公用房租金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南通创新区、南通市北高新区)
3. 对入驻基金集聚区股权投资机构新引进的专业人才,在南通办公且在南通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人才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由集聚区所在地按不超过其年工资薪金的3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南通创新区、南通市北高新区)
(十)优化市场服务环境。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构白名单,分类完善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的会商和登记流程,建立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提高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加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相关税收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根据相关规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十一)建立投融资常态化对接机制。持续开展“万事好通?南通好投”系列活动,建立资本与项目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实现资本与项目的无缝对接、精准对接。鼓励建立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支持在我市举行股权投资领域国际级、国家级的专业化、品牌化活动。建立联通政府、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形成投融资项目库,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动态的投资标的库。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上报在我市的已投企业,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平台,相关部门重点跟踪,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科创集团、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
(十二)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设立投资我市重点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积极争取更多股权投资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基金投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等)
(十三)拓宽国际化资本对接渠道。支持市内投资机构积极争取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从事境外投资试点。出台南通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通的设立、运作,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健全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丰富股权投资退出渠道。适时沟通研究依托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南通分中心)建立创投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和交易平台,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加快对接S基金领域头部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提供交易基础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与股权投资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十六)防范违规私募基金风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引进、谁负责”原则,落地所在县(市)、区(园区)加强股权投资机构风险监管责任。对集聚区和基金落地集中的地区,相关县(市)、区(园区)要配足配强专业监管和服务力量。金融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建立非正常经营股权投资机构公示机制和相关商事注销登记措施。积极推动构建央地协作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配合证监部门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办法,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假借私募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其他事项
1. 本政策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2. 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股权投资机构,须依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需在南通市区,且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250万元。
3. 本政策意见对同一项目的同一内容,或者同一事项涉及其他市级财政政策的,均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4.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5. 本政策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关于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