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14-0102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文号: | 通财综〔2014〕15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11-21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6763/2014-0102 |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
文号: | 通财综〔2014〕15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4-11-21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关于印发《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通政发〔2014〕33号)精神,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1月20日
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通政发〔2014〕33号)有关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市财政对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级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车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一)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市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按续驶里程R):
R≥250公里,每辆补贴3.5万元;
250公里>R≥150公里,每辆补贴3万元;
150公里>R≥80公里,每辆补贴2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2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按车长L):
L≥10米,每辆补贴30万元;
10米>L≥8米,每辆补贴24万元;
8米>L≥6米,每辆补贴18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
超级电容、铁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1200元/千瓦时,最高9万元/辆;
燃料电池乘用车12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补贴政策,结合本市推广实际,另行确定。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财政给予15%补贴。
三、补贴范围及方式
对列入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推广应用地区财政部门。符合市级财政补助条件的各推广应用地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充换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资金拨付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五、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合格证等凭证;
2.推广应用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的,还需提供消费者户籍身份证明以及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九、各地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县(市)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4. 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换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