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23-00348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6763/2023-00348 |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市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依据《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3〕9号)等文件,我们编制了《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3年3月31日在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示范区)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7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9项)。
二、2023年4月1日起,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示范区)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增减项目、改变标准和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相关部门和区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3年4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部门和区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征收。
四、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示范区按各自适用的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发布以后,《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通财综〔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23年3月31日)
南通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