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20-00150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文号: | 通财行〔2019〕5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市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6763/2020-00150 |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
文号: | 通财行〔2019〕5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市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通知 |
关于市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2018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通价规〔2018〕2号),对幼儿园收费政策作了调整。经研究,现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小班、中班、大班,下同)保育教育费报销标准明确如下: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其符合生育政策的子女入园保育教育费报销实行定额补助办法。职工凭幼儿园出具的合规票据,按入园子女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向所在单位申领补助(每学年10个月)。单亲家庭、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园保育教育费由在职职工单位按入园子女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子女户口在本市、寄养在外地入园的,其入园费用由职工凭就读幼儿园出具的合规票据,向所在单位按不超过上述定额标准申领补助。
市直企业职工的子女入园保育教育费报销标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通知》(通财行〔2006〕37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