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通财规〔2020〕2号)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01 1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预算单位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近日,我局联合市纪委、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等部门对2011年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通财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1.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债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除符合相关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原办法中单位贷款转存款账户的开立已不符合新要求。

2.部省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的新规定。2017年,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对预算单位开户银行选择以及资金存放等明确了规范流程和具体操作要求。

3.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新要求。2019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已根据财政部要求开始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资金不再单独建账核算,现存的基本建设账户须逐步清理撤销。

4.巩固账户专项治理成果的要求。2019年,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市人行联合开展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治理成果,但仍然存在同类资金多头开户、资金存放不规范、销户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账户专项治理成果,加强账户长效管理,亟需修订原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预算单位名单发生变动的,市财政局及时函告市人行。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由所属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核管理,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三、预算单位如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办法明确预算单位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预算单位在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均需通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时,预算单位通过账户系统自主发起并提交开户(销户、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的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人行核准等流程均通过系统在线实现。

四、预算单位账户设置的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办法明确预算单位的账户设置须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要求预算单位除按部、省有明确规定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核算专项资金外,原则上不再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如确需开立多个同类专用存款账户,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办理。同时,还明确要求预算单位不再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账户。

五、预算单位如何选择开户银行?

办法要求预算单位除零余额管理的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公务卡外,其余账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遵守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具体评分指标和标准由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六、预算单位的账户如何使用?

办法明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账户,不得将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账户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定期存放。

七、账户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如何划分?

办法明确了市纪委、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账户监管部门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账户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并要求各开户银行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j.nantong.gov.cn/ntsczj/zcwj/content/06c8f357-6f99-4672-bb05-4c32d811b0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