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20-00166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财政局政府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索引号: | 014206763/2020-00166 |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财政局政府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税政法规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在草拟公文时应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涉及重要事项或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六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六)干部人事任免;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本局门户网站;
(二)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示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形式。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等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经该政府信息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并起草答复意见,按发文流程发文;局税政法规处对相关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提交相关处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寄送、归档。
第十六条 本局相关业务处室在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过程中,发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须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业务处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相关业务处室请示分管领导后,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处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局作为牵头制作的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相关业务处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