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等多项税费优惠举措,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指研究院研究副总监徐跃进表示,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未来各地将从改善民生和扩大投资的角度出发,增加保障房建设与供应,将有利于为房地产行业注入新活力,带动相关上下游行业平稳发展。
当天,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14条减税降费政策,既对已出台政策进行延续、优化、完善,也针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谋划出台了新举措。
保障性住房建设迎减税降费“礼包”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举措。
9月28日,三部门围绕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
《公告》提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公告》提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公告》提出,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告》还提出,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13条减税降费政策执行至2027年末
当天,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14条减税降费政策,既对已出台政策进行延续、优化、完善,也针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谋划出台了新举措。除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税费支持无截止期外,其他13条减税降费政策都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其中,为支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