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修订出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07 15:1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有关新要求,市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南通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执业要求,规范代理途径。文件明确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条件和名录登记的相关要求。代理机构登记报备后,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应用“苏采云”系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全流程活动,包括:签订委托协议、抽取评审专家、发布相关公告等。

二是加强从业管理,依法开展业务。文件要求代理机构应建立内控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专职从业人员,依法及时答复询问和质疑,妥善保存采购档案。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积极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工作,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是公开执业信息,强化结果应用。文件明确财政部门定期在指定媒体公开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包括基本信息、执业信息和监管信息等,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提供参考;同时明确监督检查评价的主要内容、禁止其代理业务的主要情形和相关罚则,落实信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