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本级预算单位、相关驻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苏财购〔2023〕8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在年度部门预算“二上”时,各预算单位通过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预算一体化系统”),按照《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教育系统部门单位还应按《2024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一)编制范围
1.预算资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
2.预算金额不足限额标准、纳入框架协议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的货物与服务以及有配置标准的办公设备与空调设备(详见《关于印发<关于南通市市本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财预〔2023〕25号)附件5)。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非框架协议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二)采购目录及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3。
2.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为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60万元以上。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上。其中,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编制要点
预算单位在“二上”预算编制模块的《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见附件2),应同时勾选“是”政府购买服务,同步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和《政府购买服务表》。政府采购结转项目,在2024年无需再履行采购程序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勾选“否”政府采购。
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应根据附件1集中采购目录(含其中的框架协议采购)及限额标准,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组织形式”等关键要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应当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一般选择“分散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组织形式改选为“政府集中采购”。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2024年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全程电子化操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履行相关手续。
(一)年度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1.执行时限要求
各单位应预留充足时间提前组织采购,防止因流标、质疑或投诉等造成相应采购不能如期完成并影响采购绩效。集中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截止期为10月31日,40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公告截止期为11月30日;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和推送政府采购计划。
有年度衔接性、需在年前组织采购的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等),单位可在“一上”预算申报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在“二上”预算金额确定后实施采购。
2.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变更
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00万元以上且符合法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2〕50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执行。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法律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集中采购要求
集采机构应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适应竞争机制,年度接受跨级、跨地区采购人委托情况纳入集采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对于供应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集采机构可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价格。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集采机构可组织采购人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2024年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由集采机构征集的品目中,全省联动的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乘用车、多用途货车(限皮卡车)、空调机、基础软件、财产保险服务(限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及添加燃料服务(限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等服务)”;市区(包括市本级、崇川区、开发区和苏锡通园区)联动的为“印刷服务、出租车客运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市本级的为“复印纸”。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登录“苏采云”系统选择上述第一阶段已征集的相应品目,关联采购实施计划下单采购;如需采购的上述品目单笔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采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024年计算机终端、服务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信创产品由市党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各主管预算单位统一汇总上报本系统信创产品采购清单,每半年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款由采购单位各自支付。
4.分散采购要求
原则上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季度代理机构分散采购项目执业情况通报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应在委托采购协议中明确代理机构配合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时完成合同签订与公开等条款,保证营商环境考核指标的贯彻落实。
分散采购的评审专家费,应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支付,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支付。
5.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3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意见、验收邀请实际使用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与专家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公开”等规定,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具体项目实施采购注意事项
1.加强采购实施前期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和合规性管理,确保能够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采购意向公开,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在正式发布采购公告8个工作日前,各单位应使用“南通市公平竞争e审查”平台,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
2.依规申报实施计划
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指标,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自动推送“苏采云”系统;数字政府项目、预采下年度物业项目等特殊事项,部门预算单位可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申请临时采购计划,并上传有关批件附件,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自动推送“苏采云”系统。
非部门预算单位通过“苏采云”系统申请临时采购计划,并上传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
3.切实贯彻落实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活动应贯彻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和网上办理履约保证金保险、政采贷等政策,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不低于30%,要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出具签章意见后可实施采购。各单位应按季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政府采购法定媒体上公开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4.严格审查供应商资格与信用信息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对参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与信用信息审查,防止出现违法或虚假响应,甚至违法或虚假响应且中标(成交)的情况发生。
5.加强采购实施后期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争议处理等工作,一要保证合同签订并公开、采购款支付等及时率均达100%;主管预算单位应落实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本系统落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情况的月报制度。二要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主体责任,确保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符合投标文件确定事项。三要依法做好质疑、投诉的沟通协调化解工作,努力减少因争议延缓采购进程和影响采购绩效的情况。
(三)省级驻通单位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政府采购
省级驻通单位应当执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省内集采机构开展采购。
江苏省内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应当执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南通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自主择优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江苏省外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达到”“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市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暂执行现行规定,待省财政厅明确相关规定和要求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1.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2024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南通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