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2-27 16:41 累计次数: 字体:[ ]

投诉人: 南通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玫

被投诉人1: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地址:南通市健康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勇

被投诉人2:宏信天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戴尚鹏

南通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智公司”)对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儿体校”)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600-TDGW-G2024-0082)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2025年1月10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共计1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上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本公司于11月11日接到代理机构通知办理中标通知书事宜,并向代理机构缴纳了代理费和复议评审费,但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直到11月20日仍未发放中标通知书给本公司,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推迟发放中标通知书。

投诉事项2:本公司按照招标文件样品的评分要求,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样品,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非法理由终止该项目。2024年11月20日本公司在没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单位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影响评标结果”的项目终止公告。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告的终止理由与质疑回复函的内容不一致,本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无权对评审专家的评审作出评判,更无权对评审结果不经原评审专家的复议而改变。代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对本次中标结果进行复议,在复议结果并没有改变中标结果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又以无缘无故的举报改变中标结果。

(二)投诉请求

  撤销“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的终止公告,恢复原中标结果,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发放中标通知书,继续履行本项目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该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组织评审专家论证,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审查,该项目于2024年11月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直未向中标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的样品评分标准并未对样品阻燃提出要求,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需求对阻燃指标只是扣分项,不是实质性响应条款,经查看样品认为海智公司的投标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也未能提供海智公司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依据。经审查,该项目终止公告表述为“中标单位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影响评标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该项目因发生举报,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进行调查。经审查,代理机构终止公告的原因确实与质疑回复函不一致,且终止公告的原因与事实不符。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成立。

此外,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海智公司投标文件中布帘、卷帘对于阻燃的技术参数要求不满足技术分得分要求,经组织专家论证,海智公司投标文件中布帘和卷帘的检测报告中阻燃性能和开孔率不符合采购文件评审因素的得分要求,不应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为应予废标。

本机关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成立,鉴于本项目评审中出现了评审不应得分而得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终止公告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标组织工作中的违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评审专家就评审错误问题限期改正。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