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财购〔2024〕35号
投诉人: 南通觚钺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解放东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投诉人1:张謇企业家学院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
被投诉人2: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邵如平
相关供应商1: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土山一弄2号83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得好
相关供应商2:南通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玫
南通觚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觚钺公司”)对张謇企业家学院客房等区域用品采购项目(一)(采购编号:JSZC-320600-ZRJS-T2024-0020)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为什么不能参与二次报价?
投诉事项2:评审小组认定是否入围为合格供应商依据是什么?入围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真的完全优于我公司产品和方案?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制定预算是否合理?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参数几乎是窗帘行业中最低窗帘要求参数了,最后以如此之高顶格价格中标,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
(二)投诉请求
1.重新合理合法的进行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
2.重新横向纵向比较投标文件,准确给出入围标准和不能入围理由和事实依据。
3.追究采购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的法律责任。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该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审查,该项目中谈判小组仅推荐部分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谈判小组应当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要求所有继续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但该项目谈判小组根据技术参数和服务方案择优推荐部分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
该项目前期经过两次公开需求调查,包括投诉人在内的部分供应商也提供了市场参考报价,采购人结合市场调查情况及市场同类型其他项目成交情况,在核定的预算内设置最高限价。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另查明,本项目包一和包二合同已签订并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