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财会〔202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单位,相关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规〔2024〕18号),现将我市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024年首次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需按照通财会〔2019〕8号文件规定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文件可从南通市财政局网站(czj.nantong.gov.cn)下载。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24年会计继续教育按人员性质分两类: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每类课程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课程内容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23-2024年发布的新政策及时进行更新,学员根据现有职称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每个学员在线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1学时折算成3学分。
三、继续教育时间
自2024年5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结束。学员在该时间段内自行学习和考试。
四、继续教育方式
2024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均采取远程线上方式进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入围名单的通知》(苏财会〔2024〕19号),2024年承担南通市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正保会计网校)。两家机构均设置了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课程,学员可自主选择进行学习。
五、远程教育培训流程
学员登录南通市财政局网站(czj.nantong.gov.cn),进入首页“会计继续教育”→自行选择网校→选择所在地区→注册→选择培训年份→付费(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支付,需要发票的学员可在网上打印电子发票)→选择课程→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参加远程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完成网上学习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省财政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题的可折算为9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
(八)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折算学分;
(九)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为90学分。
七、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分网络培训统一登记、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三种方式。
(一)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二)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并明确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单科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三)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可自行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去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请”→“申请学分”,上传证明材料办理学分折算。学分折算申请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通过学分折算查询模块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人员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八、培训机构管理
远程教育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手段防止学员代替和挂机学习,及时解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远程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机构于2025年4月10日前将“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见附件)按地区汇总后发送至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九、特别提醒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规〔2024〕18号)要求,从2024年开始,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原则上不受理其继续教育补学事宜。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