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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间非盈利组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会计核算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字体:[ ]

通财会〔2020〕1号

市各民间非盈利组织: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财政厅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工作要求,确保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现对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盈利组织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会计核算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制度的适用

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总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对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捐赠款物应确认为捐赠收入。三个条件为: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 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不应确认为捐赠收入: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这种情形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 理,会计核算时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的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 捐赠承诺(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应确认为捐赠收入, 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 接受的劳务捐赠不应确认为收入,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 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 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三、捐赠资产的计价

民间非盈利组织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分类确定。接受捐赠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 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 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合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该受赠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详细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 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四、捐赠资产的核算

民间非盈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按照确认的金额借记 “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非限定性收入”科目。如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余额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


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 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捐赠款物的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公开透明。捐赠款物应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 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2. 收到捐赠物资后,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的开具工作。

3. 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当场验收,经捐赠人及非营利组织人员共同清点核实无误后填列入库单入库。建立库存物资台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4.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民间非营利组织, 依法需要办理登记、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5.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 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6.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应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物资交付给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进行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7. 对捐赠物资设立专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 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六、捐赠收入的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捐赠收入不需缴纳所得税, 不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但应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申请认定。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附件:关于做好民间非盈利组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会计核算的通知(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