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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有关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5-07 字体:[ ]

市各部门预算单位:

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因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与国家层面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带来了后续会计核算的变化。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政府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相关会计核算事项予以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会计核算的范围

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名单的单位,必须同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名单但市财政有经费补助的单位,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同时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其他事业单位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二、 会计科目的设置

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在核算系统中采用启用或暂时冻结)。明细科目的设置除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满足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的编制及财务管理的需要。

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财力来源中,“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及“政府性基金”作为“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作为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核算;“一般公共预算上级专项补助财力”作为“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按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收入的确认

对市财政明确留归单位使用的收入或资产,包括财政下达的预算(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指标、其他单位捐赠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部门预算单位在收到或使用时应确认为单位收入进行会计核算。部门预算单位取得的应缴入单位财政专户(收入户)的收入,属于政府资产而非部门预算单位资产,取得款项时不应确认为单位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四、财政专户收入的核算

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刚性管理。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年中所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收入,必须足额、及时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收入户),不得缴入财政专户(往来户)。会计实务中,部门预算单位对缴入财政专户(收入户)的收入,通过“银行存款”过渡户编制双分录、下设“应缴预算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应缴预算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应缴预算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同时借记“应缴财政款-应缴预算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应缴预算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未下达给单位使用的收入不属于单位资产且未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单位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不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部门预算单位对缴入财政专户(往来户)的资金,缴入时财务会计借记 “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使用时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科目。预算会计不需进行会计核算。

五、捐赠收入的核算

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所收到的捐赠收入,按照捐赠资产的实物形态和用途分类核算。

(一)接受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捐赠。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捐赠资产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支出)”等科目;预算会计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不需核算,对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发生的归属于捐入方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支出,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

(二)接受货币资金捐赠。如指明具体捐赠用途和对象的,捐赠资金应缴入单位财政专户(往来户),会计核算参照第四条财政专户收入(往来户)的核算;如未指明具体用途和捐赠对象,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捐赠资金缴入单位财政专户(收入户),会计核算参照第四条财政专户收入(收入户)的核算。

单位接受捐赠通过慈善机构运作的除外。

六、库存现金的核算

对通财库〔2012〕17号文公布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结算项目,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必须通过单位、个人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强制结算目录外的项目,鼓励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如确需提取现金,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持纸质授权支付凭证去开户行柜面办理。取现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部门预算单位对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内的备用金,可留存用于日常周转使用,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作退款处理。财政清算后,恢复部门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标额度。退款时,财务会计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七、银行存款的核算

根据通财库〔2019〕7号文规定,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一个单位仅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单位原有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必须撤销。目前我市部门预算单位需要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一般只有单位公务卡资金和单位财政专户(收入户)资金。单位公务卡资金视同银行存款管理,财政专户(收入户)资金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实行过渡核算。

会计实务中,单位申请公务卡转账收到银行支付回单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公务卡”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公务卡”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使用公务卡资金代扣代交费用时,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公务卡)”科目。财政专户(收入户)资金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会计分录见第四条。如部门预算单位还存在专用存款账户,按正常“银行存款”科目会计核算规定进行核算。

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核算

因市本级财政部门目前未对部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用款额度,我市部门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不涉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单位在采取财政直接或授权方式支付相关费用时,都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直接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九、坏账准备的核算

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不需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按资产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坏账核销时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资产处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市财政有经费补助的单位,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时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如单位应收款项很少且发生坏账的概率很小,也可不计提坏账准备。

十、公务卡余额财政收回的核算

根据目前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要求,单位公务卡余额在年底由财政统一收回,做清零处理。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公务卡收回资金下达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的公用支出负指标,核减单位财政拨款收入,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冲减明细及银行划款回单进行账务处理。部门预算单位年底公务卡资金被财政收回时,财务会计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公务卡)”科目。

十一、结余结转指标的核算

年底,按照市本级预算结余结转规定被财政部门收回的预算结余结转指标,为简化处理,部门预算单位不需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

十二、跨年度代扣代缴款项的核算

部门预算单位在当年12月份按税法等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财务会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需进行会计核算。

(一)年底经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将个人扣缴部分转至财政专户(往来户)的单位,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次年1月份,单位将代扣款项从财政专户转至单位公务卡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公务卡”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预算会计不需进行会计核算。

(二)用当年预算指标支付上年代扣款项的单位,单位上年底不需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次年1月份,单位申请当年预算指标转至公务卡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公务卡”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通过单位公务卡缴纳代扣款项时,财务会计借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公务卡”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南通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