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金)局、水行政管理部门,市各水利基础设施涉及单位:
为有效推进我市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落实,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共同推进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有效落实。
二、具体要求
(一)明确记账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原则,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确定记账主体。多个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由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各个单位分别作为记账主体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部分予以确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他主体代为管理维护的,由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委托方作为记账主体;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规定入账、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对于企业控制的水利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二)开展资产清查
各级财政扎口水利的业务处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资产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清查盘点小组,制定清查盘点工作方案,实时指导和跟进各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相关工作。以2021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量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等明细情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下属涉及水利基础设施清查的事业单位,提供由其承建的各项水利基础设施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审计、决算结算等资料,并明确下属各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职责范围。
(三)做好初始入账成本确认
清查盘点结束后,未入账水利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由各单位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确认。
1.有竣工决算资料的,按移交的竣工决算资料反映的成本数据作为初始入账成本;
2.没有竣工决算资料的,查阅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可以反映原始投资数据的资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作为初始入账成本;
3.对查无任何成本资料的,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参考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作为初始入账成本。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重置成本标准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4.1969年(含)以前建设、有关原始凭据已不可考且在2002年后进行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按改扩建或大型修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
(四)完成政府会计核算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利基础设施涉及单位政府会计核算指导工作。
1.已入账水利基础设施
(1)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入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且属于本通知界定的水利基础设施,本次会计核算无需调整其初始入账成本。
(2)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入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但不属于本通知界定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固定资产、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调账。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
(3)原会计核算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水利基础设施,应按照本次规定将其重分类为水利基础设施进行调账。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未入账水利基础设施
资产清查结束后,按照确认的初始入账成本,增加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明细科目的核算按照本通知所附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问题
各记账主体水利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核算水利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推销)的也暂不计提折旧,待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后再行调整。
(五)强化水利资产管理
各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1.在各单位水利基础设施完成会计核算后,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录入财政资产云系统中,并做好后续的资产卡片调整工作,确保账账一致,账实一致。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水利基础设施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一是确定工程建设或工程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部门,设立资产管理专职岗位,负责建立资产台账(附件3);二是根据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完成审批程序并同步向财务部门报账;三是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年底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经批准后调整登记记录。
三、时间安排
(一)2022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实物量明细、价值量明细、工程级别规模等清查盘点工作,填报《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表》(附件2)。
(二)2022年9月15日前:收集整理已清查盘点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竣工决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可以反映初始构建成本的相关资料,按照市直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重置成本参考表,完成水利资产初始成本确认工作。
(三)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存量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工作。
(四)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财政资产云系统登记,填列《水利基础设施汇总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和市水利局财审处。
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suyn1971@163.com,市水利局财审处邮箱:1050548884@qq.com。
附件:
1.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
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2.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表
3.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台账
4. 水利基础设施汇总统计表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水利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下载:附件1(财政部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