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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南通市市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01 字体:[ ]

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市区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时间

2018115开始至2019131结束。

三、培训内容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重点关注2017年下半年以来新的财税法规、制度,并分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分别进行。

行政事业类培训内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新会计法解读,政府会计制度、准则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等。

企业类培训内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新会计法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解读,管理会计相关知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等。

四、培训方式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采用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方式由学员自行选择。远程培训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每个学员在线学习不得少于3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24学时。面授辅导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培训机构

()远程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苏财会函20188号、苏财会函20189号)的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网校、华夏会计网校3家网校作为远程教育机构。

(二)面授辅导培训机构

1、行政事业类培训机构:南通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地址:青年西路192号,电话:83534657)

2、企业类培训机构:

(1)南通报业传媒集团(地址:世纪大道八号南通报业大厦一楼大厅,电话:68218900);

(2)南通开放大学(地址:中远路169号 ,电话:83559255)。

各培训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经办人员必须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参培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成绩制成表格发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1106569327@qq.com。(联系电话:85594128、85594127)

六、学习步骤及支付方式

(一)网络培训

1、培训流程:登录南通市财政局网站(czj.nantong.gov.cn)—首页的“会计继续教育”(或公共服务模块—会计继续教育)—选择网校—注册—选择培训年份—付费(电子付费)—选择课程—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继续教育培训完成。

2、电子支付:学员自行选择网校,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即可登录网站学习。学员需要发票的,可自行在网上打印电子发票。

(二)面授培训

直接与各培训点联系报名上课,具体时间由培训机构确定。

七、学时管理

2018年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时制管理。会计人员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考试成绩合格即可,不需要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相关数据和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后台对接。对2019年1月31日前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达60分的,视为未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可凭成绩证明,相关证书等确认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学时,具体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省财政厅、中央主管部门组织的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30学时;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 ,折算为30学时;

(三)参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在校学习期间视同继续教育,折算30学时;

(四)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相应学时;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折算相应学时;

(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市区政府会计制度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人员视同完成会计继续教育。

(七)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学时,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八、其他

(一)市区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可在以上三家远程教育机构参加培训,每完成24学时以上学习,并参加考试并合格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二)参加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否则不予确认继续教育。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九、各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