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15 13: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育技术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工作要求,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4〕16号)相关要求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保障公告、公示信息推送安全,自2024年4月1日起,江苏省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息已实现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推送至江苏政府采购网。全省政府采购项目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已实现统一全口径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

市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各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应发尽发,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内容和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应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主要包括:采购意向、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进行资格预审的)、单一来源公示、框架协议征集公告、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价格评审优惠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终止公告、入围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单笔公告、成交汇总公告、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代理机构收费情况(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合同、合同变更公告、公共服务验收公告。按不同采购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11。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苏采云”系统提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申请。若被退回,重新提交申请也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公开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具体时间及时限要求详见附件12。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敏感信息、涉密信息、错别字、公告完整性、格式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歧视条款、差别待遇条款等,确保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的审查,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政府采购项目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已经纳入2024年度营商环境综合评价,未依法依规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的,将按既定标准予以扣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总表

2.公开招标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3.邀请招标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4.竞争性谈判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5.竞争性磋商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6.询价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7.单一来源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8.封闭式框架协议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9.开放式框架协议项目发布内容明细

10.价格评审优惠公告内容

11.合同变更公告信息发布要求

12.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时间要求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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