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9-20 10: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直有关单位、相关驻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含修缮、装饰工程,下同)、服务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类型、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不得漏报、少报。

(二)规范编制。各单位应按照《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府采购类)》(见附件1,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我市参照执行的《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购买服务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

(三)合理编制。各单位应在对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需跨年度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政府采购,按当年度预计执行数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市级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二、编制要求

(一)编制方法

1.政府采购结转预算:指单位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历年政府采购结转项目(包括2019年部门预算“一上”时未实施、但在2018年底前拟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资金预算。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结转预算”模块选择相应项目,编制2019年预计(应)支付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

2.政府采购本年预算:指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一下”控制数(不包括上款政府采购结转预算“一下”控制数),当年拟实施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二上”时,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本年预算”模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编实编细、细化到末级品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转入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模块(由单位在当年三季度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1)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部门预算库的“支出预算表”中选择是否政府采购,选择“是”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本年预算”模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项目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当年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数据库该项目基本信息下“本年预算安排”中的“政府采购金额”, 在“政府采购本年预算”模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跨年度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数据库该项目基本信息下“项目投资总额”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额”, 在“政府采购本年预算” 模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要点

1.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编制集中采购预算。

2. 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下统称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限额标准以下、《南通市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主目录》(见附件3,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主目录)内的,编制单位分散采购预算。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展会布展服务”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布展服务,一次性、临时性的展会布展仍列为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绿化养护”是指社会公共绿化养护,单位内部绿化养护列为分散采购项目。

3.市级卫计委系统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及医疗耗材,市级教育系统的教学家具(学生课桌椅、图书室橱柜)、学校食堂厨具、教学与科研设备及仪器,分别编制部门集中采购预算。

4. 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采购主目录以外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5.部分常用办公设备已调整配置标准,按《关于编制2019年市本级预算的通知》(通财预〔2018〕14号)附件6规定执行。

6.驻通单位和市属医院应在3月31日前,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列示年内拟集中采购的项目、金额时间及拟选采购方式等明细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均为200万元。

(四)采购方式

由编制系统根据采购金额自动识别固化,只编到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

(五)预算调整

1.严格约束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调整。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通财预〔2018〕11号)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一律不得调整为一般预算指标。一般预算指标原则上也不得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可在年度第三季度提交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预算指标调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单位年度一般预算指标调整为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20%。

2.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处理。(1)当年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发起支出预算指标下达申请,预算处下达政府采购指标,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单位提供并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明细,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模块维护相应政府采购的品目、采购方式后,单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2)跨年度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及单位提供并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明细及投资总额,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模块维护相应政府采购的品目和采购方式后,单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按当年支付金额发起支出预算指标下达申请,预算处下达政府采购指标并与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模块中政府采购合同挂接。

三、预算执行

(一)采购的组织执行

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即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请的依据。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执行,由单位提交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2.市级卫计委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的执行,由单位提交市卫计委药政处组织采购;市级教育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的执行,由单位提交市教育技术中心组织采购。

3.单位分散采购预算的执行,由单位组织分散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应在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按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文件规定组织采购)。

4.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采购主目录以外的项目,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5.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按照《关于转发〈江苏省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18〕7号)规定执行,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审核和盖章确认涉密依据和范围的真实性,并对此负责。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

1.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非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在采购执行时商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定。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非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依法自主确定。

4.申请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填制纸质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样表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政府采购”栏下载),区别情况经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签章后,提交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决定。

(三)延续公务机票采购及报销规定

1.各单位公务机票选择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购买的,应选择具有政府采购机票销售资质的机构(我市相关名单可至财政部政府采购机票官网查询)。

2.各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应将标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号(有GP标识)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给购票人作为报销依据。购票人购买市场上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价格的机票的,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3.购票人如遇服务商政策执行或服务质量等问题,可拨打民航局清算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10-84669065或直接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四)加快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从更好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成果和实现上级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的有机结合,相应也有效地节约财政公共资源,2019起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实施集中采购6个月内相同货物跟单采购办法。拟购货物是标准配置、有标准定额的,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期集中采购结果一致的,可选择跟单采购,跟单时间不超过南通市政府采购网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时间6个月、跟单数量不超过南通市政府采购网集中采购结果公布的数量。采购人提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6个月内相同货物采购的数量与成交单价证明(作采购依据和报销凭证)后,以集中采购成交价作为上限直接与相应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并依法通过南通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2.延续部分服务类项目合同续签规定。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物业管理、设备(软件)维修维护、网络线路租赁等项目,如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并成交的,可在合同期满后,在供应商承诺政策性增资以外不增加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如采购人、供应商双方自愿,经采购人申请和我局业务处及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后可续签合同。在可续签项目的把握上,要突出项目年度间“连续性较强”的特质。

3.严格执行网上商城政府采购规定。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通知》(通财购〔2018〕1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18〕2号)规定,在网上商城上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采购市场上低于网上商城价的货物,如属于网上商城采购主目录内的商品,须作为变更采购方式处理,必须将网上商城同时同款商品及价格下载并保存的截图作为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附件和单位报销凭证附件。采购人在验收商品并取得发票、自行登记采购结果后,在阳光公采与各电商协约并公布的账期内,及时申请国库直接支付(主目录内的付款流程同政府采购分散)货款给相应供应商。

4.规范公务车大修和保险定点采购。在市组织新的公务车大修和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前,仍延用车改前的市公务车大修和保险定点采购政策。

5.实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后,应尽早启动项目采购,原则上在当年三季度前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加快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2019年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通报时间与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同步。

四、有关要求

(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规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及科技创新产品,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占比。

(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精神,坚持先预算、后购买服务,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三)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87号和94号令及其他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合同履约验收、采购全程信息公开、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既要注重合法合规的组织采购,还要注重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公开,更要注重加强信访与质疑的调查核实、沟通调解与相应回复的质量,防止演变为后续的投诉等。

(四)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做好开、评标现场的管理及记录,确保原始资料齐全,不断提升执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抽取和应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18〕9号),在填写《预算单位专家抽取账号申请表》(样表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政府采购”栏下载),经我局审核并按季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开通后,开展该项工作。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分散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或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1:3比例随机抽取和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实施。按规定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列支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的通知》(通财购〔2018〕号)规定开支评审费用。

(六)加强供应商资格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投标供应商相关资质的审核,努力减少因供应商相关资质不符(甚至虚假)而引起的流标、废标,不断提高采购活动效率。

(七)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1.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6〕37号),我局《关于加强市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通财预[2016]2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局制定的年度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本部门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2. 2019年市公开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采购网)将开通单位分散采购信息自助发布管理系统,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南通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指定发布媒体为“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网站同时发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府采购类)

2.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3.南通市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主目录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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