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财办库〔2024〕113号,详见附件)。采购人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21〕24号)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实际需要,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确定相应采购需求,实施相应采购。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