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通市监发〔2020〕44号)精神,现就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防控物资管理
(一)明确物资范围
本通知所指防控物资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可确认为国有资产的、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药品、防护消杀用品、医疗器械器材、设备设施等。
(二)简化审批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防控物资使用、调拨等工作(含跨部门、跨级次)由各主管部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均勿须报市财政局资产处审批,一律实行事后统一备案制。
(三)强化内部管理
各防控物资接收、购置单位为防控物资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以保障疫情防控为首要目标,强化单位内部监督,并安排专人负责防控物资的管理。对符合入账条件的防控物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批量登记入账,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录入。
二、落实房租减免政策
(一)减免范围
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标准
2020年2月份、3月份房租免收。
(三)减免方式
1.承租方已支付2月份、3月份房租的,免收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
2.承租方未支付2月份、3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免收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保障疫情防控为首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各项国有资产尤其是防控物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保障疫情防控、支持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二)涉及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单位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认定,确保实际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严禁在此期间超标准配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设备、器材、车辆等资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国有资产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南通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