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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26日南通市财政局通财规〔2023〕7号发布 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在鼓励就业创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疾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物价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6日


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鼓励就业创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疾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物价调节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主要负责组织考核各区、各部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2.督促指导使用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提出市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

3.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民政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2.在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3.对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市本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创业担保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2.在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以及资金发放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3.对市本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创业担保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根据疾病应急救助情况,编制市区应急救助基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2.在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申请和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3.对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

1.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2.在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根据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原则上不参与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三)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本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1.社区就业类: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2.市场就业类:包括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推荐就业奖励、劳务基地建设补贴等;

3.创业就业类: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习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等;

4.培训就业类: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实训补贴、职业指导补贴、职工学历提升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

5.其他就业类:包括失业动态监测调查补贴、赴外招聘补贴、公益性校园招聘补贴等。

(二)创业担保资金

1.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

2.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

3.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奖励。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民生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1.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2.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3.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4.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5.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6.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统筹用于下列补贴支出:

1.补贴和奖励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残疾人康复;

3.残疾人教育(含职业教育);

4.残疾人文化体育;

5.残疾人职业培训;

6.残疾人托养、照料护理;

7.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方面的其他支出。

(五)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1. 对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疾病患者实施救助;

2.对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实施救助;

3.对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可纳入医疗救助的伤病患者。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主体以《南通市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六)物价调节基金

1.对因执行市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对平抑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平价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3.对落实政府价格调控责任、平价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4.对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价格监测等给予补贴或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其中:

(一)市本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资金申请直接拨付(下达)资金至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根据项目性质、分类,分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机构)或个人。

(二)创业担保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批复直接拨付(下达)资金至资金使用单位。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

(五)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局根据应急救助需要直接拨付资金至医疗机构,或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至医疗机构。

(六)物价调节基金: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或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审定的方案及审批确定的申请拨付(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一般情况下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财政局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的申请,分批或一次性下达专项资金;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南通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