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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南通市财政局通财规〔2023〕8号发布 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市级各公立医院:

为加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立医院均衡、平稳发展,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南通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公立医院均衡、平稳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严密论证。按照医药卫生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预算,重点支持市级公立医院政策性改革支出,促进公立医院走“内涵式”发展之路,提升公立医院内生动力。

(三)提升绩效,量效挂钩。建立财政补助与基本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医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管理,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市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根据年度市级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四)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发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对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市级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等。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四)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和拨款申请,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补助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中医院、南通市肿瘤医院、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等。

第十条 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是指根据市级公立医院年度门急诊人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三、四级手术诊疗服务量,结合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核定的补助额。补助标准为门急诊人次4元/人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15元/天,三四级手术工作量350元/例。补助标准可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预算资金总量予以适当调整确定。

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总额=[年度门急诊人次×(上年度门诊次均费用/本年度门诊次均费用)×门急诊补助标准+出院者占用总床日×(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本年度住院次均费用)×(上年度平均住院日/本年度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补助标准+(三四级手术量×年度增幅系数×三四级手术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系数。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补助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其中在职人员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定额补助;离退休人员按照市级公立医院离退休实际人数及政策规定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医疗设备购置补助按照“补紧急、补短板、保基本、重实效”的原则,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各医院购置总额内实行梯次补助。购置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40%-60%补助,1000-2000(含)万元的给予20%-40%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补助。每家医院设备应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对于上年度设备采购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医院,在当年设备应补助总额上予以适度扣减。

第十三条 政策性补助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实行药品、耗材零差价销售,对剔除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后的缺口予以补助。补助额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专科医院补助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对市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第四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的重点倾斜补助,每年分别补助200万元。

第十五条 均衡性补助是指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各医院均衡有序发展,每年对市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分别补助1200万元。补助对象及标准可由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视情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奖励性补助是指根据市医管委对各医院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的相应补助。原则上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其他补助是指对市委市政府确立的接轨上海、专科联盟、老年友善医院建设、依法执业工作绩效考核等特定事项给予适当补助,每年的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资金量、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卫生健康委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客观需求,编制下年度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方案。

第十九条 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分别于1月、7月、12月前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已明确项目和资金额度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情况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审核拨付。未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单位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资金量、工作开展等情况予以安排、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评价,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财会监督检查,并强化结果应用。在评价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不实报告的,不予采信,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南通市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财社〔2022〕57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