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服务指南

代理记账管理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11 字体:[ ]

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代理记账机构哪些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年检吗?如需要,年检时报送哪些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现在不年检,但每年需要备案,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